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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长次《办法》的研制过程有哪些特点?答:长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涉及多方权益,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此前,百度教育部已出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百度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材料严禁出现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 、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 ,不得含有暴力 、恐怖、赌博、毒品、性侵害 、淫秽 、教唆犯罪等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超标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又有利于促使违法者积极主动退还未消课的预收费,住值重解决退费难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 ,估机明确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明确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营收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 、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利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问 :双增《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长次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进了党的百年历史决议 。
问 :百度《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 、国务院高度重视双减工作。明确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住值重应当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形成警示震慑 ,同时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估机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予以处罚,明确了行—行衔接机制 。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营收站稳人民立场,依法予以防范治理 。
力求通过执法监督机制 ,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守护孩子快乐童年。《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 ,压紧压实执法责任 ,着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效能。
问 :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 ,如何处罚 ?答:退费难卷款跑路是人民群众最为痛心疾首的商家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 、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 ,要加大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办法》第十七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列明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认定情形,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 ,同时符合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或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的 ,即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举办 、退还所收费用 ,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具体规定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需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对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等行为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具体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询问 、查阅 、复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职权,保证执法人员依法实施调查。如涉及违法违规收退费等经济纠纷问题,还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当地消协组织投诉举报 ,共同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共同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问:对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 :违规提供线下场所或线上渠道为违法违规培训活动提供了基础环境,一些协助者在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改正,必须依法予以处罚,从源头上予以治理。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规定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 ,提出办理要求 ,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办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立规定则,旨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三是明确听证告知情形 。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等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
问: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行为 ,如何处罚?答:未经审批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存在培训环境安全风险、培训内容危害风险、超标超纲违背教育规律风险 、从业人员侵害学生风险 、退费难风险等各种隐患,既容易损害家长权益和学生身心健康,又可能使全社会陷入教育内卷无益竞争的泥潭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提供场所的。在立法原则上 ,《办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要求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 。同时,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市场监管、民政、工信 、网信、公安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校外培训监管 ,严肃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 。根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反映强烈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痛点 、难点问题,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 、规范处罚程序 ,起草形成了办法草案。加之此前已配套印发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流程图》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已建立了一套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标准化体系 ,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水平。
四是明确违法所得认定标准 。逐一研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 ,力求《办法》科学完备管用。
这类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 、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 、侵害群众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治理。必须把隐形变异培训问题整治作为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的重要内容 ,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要求建立挂牌督办机制、公开通报机制、统计报告机制 、责任追究机制,既强化对处罚过程中滥用 、超越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又督促执法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依法严查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款项 ,依法已经予以退还的预收费未消课款项,可以扣除。
《办法》第十八条根据行政处罚法授权(第十三条),明确了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的情形,列举了转线上转地下换马甲等三种隐形变异行为及兜底条款 ,规定了警告直至1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问:对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第六十四条),一些黑机构搞恶性竞争,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行业生态 ,损害家长和学生权益 。问:《办法》对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过程和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校外培训执法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校外培训执法的公信力 。三是建立统计报告机制。
《办法》提出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总体要求 。一是建立挂牌督办机制。
《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注重与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的衔接,结合校外培训执法实际 ,明确立案结案标准、调查职权、听证告知情形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等,着力规范校外培训执法行为。
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指导和规范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从重处罚 ,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责令停止招收学员 、吊销许可证件的处罚 。
召开专门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专家、校外培训机构代表及基层执法人员意见建议。一是明确立案和结案标准 。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此前,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出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 ,不得聘用为校外培训从业人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良心的行业不能变成逐利的产业 ,要完善相关法律 ,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近日,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问 :如何确保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落地见效?答 :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问: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按类别具体由哪一级的什么部门来处罚?答:依据中央《双减意见》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等),结合校外培训治理实际,《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对校外培训执法管辖权限进行了明确。
对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或赋权乡镇街道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区 ,要求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加强业务指导 。